英国根据欧盟ELV指令要求,于2005年发布了《2005年报废汽车(生产者责任)法规》(2005法定文件第263号),该法规明确了各部门、机构及相关方的责任。此前,英格兰和威尔士已有2003/2635法定文件(法规)《报废汽车规定》,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则有类似法规(S. S. I. 2003/593和S. R. 2003/493)。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整体要求,内容包括:制造商应建立回收网点和体系,或者与已有回收机构签约,签约时间为10年;报废汽车由回收机构免费回收,回收企业在收到报废汽车后给汽车所有者发放销毁证书;对于遗弃的汽车,当地政府成为汽车的最终所有者,承担处置责任。